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举报、控告等材料,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