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或者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