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表扬、升级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