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过错程度和悔改表现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升降等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