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会见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经收容教育所查验登记。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