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食堂应当单独设置。收容教育所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并按月公布伙食帐目。

对少数民族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根据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