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管理 第三十条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不具备医疗条件或者短期内无法治愈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鉴定后,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予以所外就医,并通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 自伤、自残的,不予所外就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