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所长批准,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