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撤销收养登记;

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宣传收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