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