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引用法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