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