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除来人支票外,任何支票凡签发于一国而支付于另一国或同国的海外部分,或与之相反,或签发于一国的海外部分而支付于该国同一或不同的海外部分,均得开立两张或两张以上同样的支票。如支票成套开支,票据文字中须载明各张的编号,如未编号,每张支票应视为单独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