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