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