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申请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申请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