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暂停其生产资格6—12个月并责令改正;暂停期满后仍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资格,收回《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并在《公告》中予以公布: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