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准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国家经贸委发放《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