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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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