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廓尺寸

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0.8m、1.1m;

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m、1.4m;

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m、1.5m、1.4m;

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m、1.5m、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