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应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商务部,并通知推荐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圆满完成服务任务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将获得援外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表现优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荐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或援外专家组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