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二十一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