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2014年) (二)

(二)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从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重组业务所取得的收益或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待遇;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