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六条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凡违反第五条之规定,或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者,得由当地省(市)人民政府查明属实后予以处分,其情节严重者得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之批准予以接管、改组或封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