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