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采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