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