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遗失的,由评估机构登报声明作废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