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盗用、伪造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资格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有关业务活动,没收或责令其销毁伪造的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