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