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