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