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五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