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