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