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采取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笔录。

调取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一式2份。1份交被稽查对象,1份留存,所调取的资料原件应当自调取之日起60日内完整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