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