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