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 第六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