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