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