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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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