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