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