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