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