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