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