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