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