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