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